地上權宅房屋借款利息 可列舉扣除減稅
時間:2016-01-07
財政部今天發布最新解釋令,針對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購買地上權住宅時,只要有自住事實、戶籍登記且沒有營業使用,將地上權住宅使用權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從今年5月申報綜所稅時,就可當作購屋借款利息支出,列舉扣除減稅。
財政部說明,設定地上權成為近年新興型態的購屋模式,雖然購買時僅取得房屋使用權,但視同房屋交易,應可比照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民眾只要檢附銀行提供的房屋使用權擔保借款繳息清單等證明文件之後,就可以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